发布时间:2025-05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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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补偿金案例:员工工作失职,公司能否调岗降薪?
泰州猎头公司推荐案情经过:
张某于2005年8月与入职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并于2008年晋升为消防主管。在工作过程中,某酒店因张某工作不合格,安全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过两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指令书,后又因张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,公司于2015年12月将张某从消防主管降为保安,并降低了工资待遇。2016年4月,张某以公司没有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辞职,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,补发工资差额部分。
泰州猎头公司推荐劳动争议案例焦点:
因工作失职,导致公司损失,公司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?
泰州猎头公司推荐推荐劳动裁决结果:
驳回张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发工资的诉求
泰州猎头公司推荐案例分析: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四)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,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,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,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,企业为了生产发展和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,可以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,如果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安排起诉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
根据酒店提供的两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指令书、及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依据,说明张某作为消防主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,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,对张某进行调岗降薪符合法律规定,且张某实际在调岗降薪后继续工作,并没有提出任何书面异议。因此判定张某调岗调薪合法有效,张某所主张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应予驳回。